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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0-03-15    点击量: 28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提高浙江劳保用品行业和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推动行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产品质量的全面提高,从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入手,按照劳保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对“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的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的评选工作由浙江省安全健康防护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发布和管理,具体的评审工作由行业内从事科技开发、市场营销、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承担。
    第三条“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的评选工作贯彻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不搞终身制,有效期两年,可继续申请。
                          第二章
    第四条 “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或其它有效的证书。
      2、申报产品使用的商标原则上应注册登记满三年以上。
      3、申报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已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其实物质量应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申报产品适销对路,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用户满意度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申报产品的年销售额或利润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呈增长势头。原则上该企业的国内市场份额上年度销售额应不少于500万元,或该产品不少于200万元。
      6、优先和免审条件:
     ①对已通过ISO9000系列、CE等质量体系认证或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其申报的产品可在评审时给予优先审理或免于有关的现场检查項目。
     ②已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产品可优先列入推荐名单,但需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第五条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提出申报
1、近两年内,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抽查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
2、用户反映质量意见较强烈的产品;
3、列入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证书等管理范围但未获证的产品;
4、近年来经营性亏损的产品;
5、直接采用国(境)外商标进行销售的产品。
                 第三章 申请、评选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申请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产品,可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资料,原则上每个品种填写一份。
    2、企业填妥“申请表”后,送交协会汇总后提交“评审组”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 评选
     1、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评选委员会”,全面主持和决策“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的申请、评审、发布等相关事宜。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审组,负责对申报产品进行具体评审及现场检查等事宜。
      2、“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评审组的专家名单由行业有关各方推荐,并由评选委员会聘请。
      3、评审组受评选委员会委托,按有关评审细则(另订)对申请产品或续报产品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评审,并按申报产品逐一提交详细的评审报告。
     4、评审工作以审查资料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产品质量抽查,也可通过对该产品的用户反映、市场信誉等深入了解后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 审定、批准和发布
    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被推荐的“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并由协会将“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有关行业内外宣传媒体上发布,并向被认定企业发放相关的“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证书。
                      第四章 标记和管理
    第九条 被认定为“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批准发布的广告宣传上冠以“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的字样标记。
     第十条 未被认定的企业,不得冒用“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字样标记。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在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反应强烈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且整改无效者,评选委员会可对其作出暂定使用或撤消其“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荣誉的决定。
     第十二条 当被认定为“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的企业在体制改革、生产工艺改造及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评选委员会报告,由评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字样标记。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有假冒、伪造“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字样标记等不良现象,协会将维护企业利益,支持和协助相关企业通过政府有关稽查监察、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评选委员会闭会期间,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五条 名优产品评选委员会和评审组人员以及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和协调管理,做到公正、廉洁,不泄露评审内容,不公开评审动态,妥善保管评审资料,严禁以权谋私,对违者可取消其评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以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实事求是和认真参与,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浙江劳保行业质量诚信产品”荣誉的,将被除名并在相关媒体上通报。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